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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玉田分校 关于公开遴选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的通知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玉田分校 关于公开遴选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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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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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名

******学校作******学校将建立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师资库,现面向全县开展推荐乡土专家(农业)工作,遴选条件和相关内容详见附件2《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管理办法(试行)》。请报名人员务于2025211日前将附件1申请表(PDF盖章版)、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局门卫。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

 

 

 

******学校玉田分校

2025年1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申报表

 

姓名


出生年月


电子照片

2寸白底免冠照片)

性别


政治面貌


学历


所学专业


教学

领域

口种植类   口养殖类   口乡村旅游类

口文化艺术 口经营管理 口电子商务 口其他

职称


入职时间


职务


联系电话


承担实践教学培训

领域开始时间


年限


承担实践教学内容


所在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及邮编


个人业绩

(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相关经历或指导“三农”

工作经历,包括授课名称、主要内容、教学特

点、主要成效等。)

 


获得荣誉


本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均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学校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附件2

 

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乡土专家的遴选、培养、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乡土专家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农民教育培训乡土专家队伍,提升全省师资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结合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下简称“省农广校”)确定发布乡土专家的遴选、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和发布

第三条  遴选范围。在河北省范围内长期服务农业生产经营一线的下列人员可参与遴选:

(一)涉农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中具有专业技术才能的非公有单位人员。

(二)有创业经验或农业经理人从业经历的农业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等。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结合,能够胜任农民学员锤炼品格、学习知识、提升能力的引路人。

(二)坚持在教学一线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围绕农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核心内容授课,为学员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具有3年(含)以上农民教育培训教学经验,每年授课不少于3期班次。

(三)具有与时俱进的农民教育理念和较高教学能力,授课效果好,培训质量高,得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的认可,在学员中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影响力。

(四)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恪守师德规范,入选后能服从组织调配,较好完成相关培训授课任务,积极参加各类师资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

(五)应用技能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群众认可度较高,为地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遴选程序。按照严格标准、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市级农广推荐,省农广校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乡土专家遴选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不定期开展。

  申报人应按程序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河北省乡土专家(农业)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对外发布。遴选的乡土专家经公示后,由省农广校发文公布,在全省乡土专家师资库发布乡土专家相关信息,并向本人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  坚持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教学任务,按照培训标准开展培训。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关系,每年完成规定的课时量,并积极为学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项目指导、技术服务等跟踪服务,推动学员创业兴业,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应用先进教学理念和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教学能力,始终保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水平。

第十条  积极围绕农民教育培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农民教育培训方法途径,总结农民教育培训经验模式,积极承担课程建设、教学规范制定、教学资源开发、课题研究等教学研究任务,努力打造有特色、受欢迎的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

第十一条 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服务地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发展。结合本地区师资实际,牵头或参与组织本地师资开展模块化教学、师资培训、教学观摩等工作。积极推动农民教育培训知识普及和推广,每年制作微课,分享优质教学内容、经验和方法。通过传帮带,提高本地师资的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带动当地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四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二条 省农广校建立乡土专家培训制度,定期对乡土专家进行轮训,并向参训合格师资颁发培训证书。不定期组织教学评比、教学观摩、经验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搭建师资成长平台。

第十三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乡土专家进行跟踪培养,安排乡土专家参加教学实践、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等活动,促进乡土专家更新观念、拓宽视野、提升能力。充分发挥乡土专家作用,支持乡土专家以讲师团、课题组、工作室等形式,组建团队开展创新实践和研究,带动本市师资队伍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实践性的教学成果。有条件的各市可通过设立课题、争取专项资金等形式给予适当资助。

十四条  乡土专家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统一派遣与个人直接对接相结合的方式使用。乡土专家服从省、农广校的统一派遣和管理,也可自行承担教学任务。各市举办的农民教育培训及师资培训,应优先聘请乡土专家授课,其中省、市级举办的农民教育培训和师资培训,原则上聘请的乡土专家比例不少于培训班授课教师总数的20%。鼓励各市跨区域选用。

第十五条  乡土专家每次完成教学任务后,由各培训机构承担食宿、交通费用,并按照《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培训工作量,及时支付讲课费。

第十六条  各市应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乡土专家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工作经验和教研成果,培养造就一支省内闻名、全国知名的乡土专家队伍。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共享师资评选。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农广校负责遴选发布、示范培训和统筹管理,并与各地共同进行乡土专家培养使用。市农广校负责本市师资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及时对乡土专家入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调整一次。省农广校制定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师德表现、培训教学、教学研究和示范作用等。可采取学员满意度测评、随堂听课、调查回访、师资座谈、听取汇报、提交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按照个人自评、市级初评、省农广校总评的程序进行。对照乡土专家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根据师资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派遣任务完成和日常管理中掌握情况等对师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省农广校省农广校按照个人自评20%、市校初评30%、省校总评50%的比重,综合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在育人、教学、教研、示范作用发挥等方面成绩显著,获得重要教学、教研成果,在区域范围内形成鲜明特色的,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评定为优秀。

(二)师德表现好,能履行共享师资职责,在育人、教学、教研、示范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考核得分60-84分,评定为合格。

(三)师德表现不良,未能履行乡土专家职责,因个人原因每年未满3次全程培训教学,考核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服从市农广校的调配和派遣,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得分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考核优秀的乡土专家优先派遣教学任务,优先参加师资培训、教学研讨、重大活动、重点宣传等。考核不合格取消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广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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